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6
债券代码:113047 债券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999,056.60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7,000,943.40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止,上述资金已到位,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 CAC 证验字【2021】006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1 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 长兴旗滨节能玻璃 65,585.83 42,000
1235 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 有限公司
2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 57,329.58 48,000
玻璃生产基地项目 有限公司
3 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 湖南旗滨节能玻璃 18,200 15,000
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项目 有限公司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 45,000 45,000
有限公司
合计 186,115.41 150,00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涉及内容和基本流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制度规定,为
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
式、降低资金成本,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决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
款等款项并等额置换,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项目所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前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拟置换情况
单位:元
2021年4月27日-2021年7
序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 月26日使用银行承兑汇 本次拟使用募集
号 资金金额 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置换的金额
资金的金额
1 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 420,000,000 6,654,179.46 6,654,179.46
1235 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
2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 480,000,000 10,453,643.09 10,453,643.09
玻璃生产基地项目
3 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 150,000,000 6,106,938.59 6,106,938.59
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项目
合计 1,050,000,0 23,214,761.14 23,214,761.14
00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上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23,214,761.14 元,拟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二)后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时、全面反映募集资金支出的状况,针对募投项目拟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或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及实际情况提交付款计划进行审批,付款计划上需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支付的币种及金额、是否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用途等要素,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规定进行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财务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购、基建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实际情况,根据项目实施主体付款申请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4、财务部门建立台帐,序时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及时汇总本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经相关审批后,财务部门依据汇总明细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所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5、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支付的募投项目所用款项,于当月末最后一周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
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旗滨集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旗滨集团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于旗滨集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