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金股首页 公告掘金列表 601619: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601619: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9元/股调整为1.53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内部通
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
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6,897 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
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59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55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535元/股,计算过程:P=1.59-0.055=1.535元/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3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