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0-08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不再符合激励范围的 9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共计回购注销7,416,00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7,416,000 7,416,000 2020 年 9 月 18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五届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
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
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 95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
再符合激励范围,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
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 95 人,合计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7,416,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全部激励对象剩余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26,162,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397358),并向中登上海
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88,888,515 -7,416,000 1,281,472,51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3,863,583,063 0 13,863,583,063
1、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10,890,671,063 0 10,890,671,063
2、无限售条件流通H股 2,972,912,000 0 2,972,912,000
合计 15,152,471,578 -7,416,000 15,145,055,578
上述公司变动前股本情况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由于公
司已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电气转债”)处于转股期,上述变
动情况未包含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电气转债转股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
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其进
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电气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
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