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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155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27日

  ●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88.00万股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天盐业”)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21年12月27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湘国资考核函〔2021〕64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3.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27日,公司披露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2.7亿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2019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平均水平;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8%。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年12月27日

  2.预留授予数量:188.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3,189.74
万股的0.20%

  3.预留授予人数:19人

  4.预留授予价格:3.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多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预留授予的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6个        40%

 第一个解除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第二个解除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30%

 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    188.00      11.75%      0.20%

    业务骨干人员(19 人)

  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2023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低于10%;2021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2%,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或平均水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8%。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0%;2022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5.4%,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平均水平;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8%。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不低于 10%;2023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5.6%,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平均水平;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8%。

  注:①以上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非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2)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公司选取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食品制造业”,从中选取与雪天盐业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16家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