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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3:福能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

转债代码:110048          转债简称:福能转债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福能转债”),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7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能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福能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8。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 28.3 亿元。

  (六)发行数量:283 万手(2,830 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18 年 12 月 7 日。

  ⑵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⑶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⑷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止)。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为 8.69 元/股,最新转股价为 7.85 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福能转债第三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6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75 号福建外贸大厦 29 层

  联系人:汪元军、郑怡

  联系电话:0591-86211285

  传真:0591-8621127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保荐代表人:朱翔坚、国萱

  联系电话:0755-22622233

  传真:0755-8243461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