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变更相应经营范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变更相关业务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
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生产、加工宠物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 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除所列自产产品;销售宠物饲料添加剂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以上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地方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前述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宠物食品,并销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销售宠物饲 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添加料添加剂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剂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具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内容为准)。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的具体经营范
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 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上述查阅或索取资料行为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