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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洋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09:15-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291,407,566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58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75,866,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5,541,21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3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93,055,566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7,514,35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5,541,21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4%。

  2、出席会议人员:全体董事和监事。

  3、列席会议人员:财务负责人胡利华先生、董事会秘书费威先生,以及见证律师万晶先生、朱园园女士。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3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4,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3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4,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3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4,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91,373,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21,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91,3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4,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80,614,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63%;
反对 10,774,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5%;弃权17,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62,6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017%;
反对 10,774,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90%;弃权 17,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91,089,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
反对 3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3%;弃权 2,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93,025,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25,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该议案已扣除出席会议股东回避表决股份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91,366,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14,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同意 291,373,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21,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