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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0-008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18 万股,回购价格为 33.34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3528.13 万股减至 13527.95 万
股。

    3、截至本公司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李彬彬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0.1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3.3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3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 年 3 月 23 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6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 101 人,首次授予的
股份数量为 186.50 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 1.40%。

    8、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17 年 11 月 1
日为授予日,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 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邓月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0.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6.9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 日,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拟定的激励对象为 16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 万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林广华先生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全部份额共计 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 15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90 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 0.0658%。

    11、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杨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0.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3.34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并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 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13531.40万股减少至 13530.20 万股。

    13、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4、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3 名原激励对象刘景、罗稳存、苏都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7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18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77 万股并披露了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总股本由 13530.20 万股变更为 13528.43 万股。

    16、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7、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2 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0.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0.18 万股,回购价格为 26.948 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9、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0.3 万股并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总股本由 13528.43 万股变更为13528.13 万股。

    20、2019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原激励对象李彬彬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合计 0.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3.3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1 名原激励对象李彬彬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离职的 1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0.18 万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92.13 万股的 0.09%,
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 13528.13 万股的 0.001%。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由于公司 1 名原激励对象李彬彬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
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