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董事会关于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有效期的决议(一)
江阴银行:董事会关于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有效期的决议(一)
因20 1 1年度我行未完成公开发行股票,20 1 1年1月28
日召开的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本行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有效期即将到期,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
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的方案》有效期延长至:自第十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曰起
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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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 1 1年度我行未完成公开发行股票,20 1 1年1月28
日召开的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本行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有效期即将到期,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
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的方案》有效期延长至:自第十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曰起
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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