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5-07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102025023 号),并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和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2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就一创投行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
为 4,245,283.02 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
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245,283.02 元,并处以 12,735,849.06 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公司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