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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5-13

                                         合同编号:【CX-HT-RKYY-A01】
                                         号
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基本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进取级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进取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容,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请手写如下: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6
四、合同当事人......6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9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5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7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8
十、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3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4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6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6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8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0
十七、越权交易......3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5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8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0
二十一、报告义务......41
二十二、风险揭示......43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6
二十四、清算程序......47
二十五、违约责任......49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0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0
二十八、其他事项......51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简称为“进取级”),两者的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8.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优先或优先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优先级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获得基本收益。
    9.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进取或进取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基本收益的分配,剩余部分再对进取级进行分配。
    10.投资说明书:指《长信基金-海通证券-瑞康医药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1.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2.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开放日。
    14.T日:指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5.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16.天:指自然日。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8.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9.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1.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2.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的过程。
    24.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5.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可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26.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28.份额折算基准日:D日,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年的12月20日,当日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2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包括违约退出、不包括强制退出)。
    3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3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2.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33.投资顾问: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
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