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710,705,770.5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5.本次业绩补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虽已生效,但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于 2023 年末即已就相应款项计提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 2019 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 18.04 亿元。就前述事
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和 7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和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9)、《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和《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就前述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 05 执 1885 号之一(下称“《执行裁定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荣
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 777 弄 4 号 1 幢 219 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钱
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 456 号 3 幢 322 室
法定代表人:苏引平
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栋 2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
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幢 6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诉讼前期进展情况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初 637 号,前述五被告合计需向公司
支付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 775 号,因相关方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三)诉讼本次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及利息。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5 年 9 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
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5 年 8 月、10 月、11 月,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
1)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持有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600 万元股权等 35 笔股权,法院
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详见查封清单。
查明其持有“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共 12,273,946 股,法院予以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8 年 9 月 24 日。
查明其名下除无法执行的党费余额外无大额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
2)被执行人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
3)被执行人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 676,864.12 元,用于执行费。
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
4)被执行人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
被执行人主张以该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未决债权相互抵销,因申请执行人否认而无法抵销。
5)被执行人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名下有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
3.2025 年 9 月,法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
产情况及现场调查,未获反馈。
4.2025 年 10 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限制五名被执行人出境,
边控期限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
6.2026 年 1 月 8 日,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
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
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
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
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及利息,已收取执行费
676,864.12 元,实际执行到位 0 元,剩余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及利息、执行
费 101,241.88 元尚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并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5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八项的本次执行程
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涉及金额 案件受理 进展情况
(元) 日期
江苏苏嘉集团新 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
1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 票据纠纷 1,000,000.00 2026.3 已受理
造有限公司、安徽林洪重
工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圻鑫耐火材 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
2 料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 票据纠纷 800,000.00 2026.3 已受理
部
3 广德志威矿业有 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 票据纠纷 300,000.00 2026.3 已受理
限公司 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于 2023 年末根据业绩承诺方的信用风险和偿付能力,对前述五被
告方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基于业绩补 偿款确认对五被告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7.57 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 17.57 亿元,账面价值为 0 亿元。
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就案件后续进展,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2.本次累计的部分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结案,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中如有案件后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情 形,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依据会计准则的 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 05 执 1885 号之
一。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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