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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互娱: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25-057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卫伟先生和公司副董事长曾开天先生于2023年6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3720230061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62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63 号)。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卫伟和曾开天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李卫伟先生(现任董事长)、曾开天先生(现任
副董事长、总经理)、胡宇航先生(现任副董事长)、杨军先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叶威先生(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吴卫红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71 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李卫伟先生、曾开天先生、胡宇航先生、杨军先
生、叶威先生、吴卫红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李卫伟,男,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曾开天,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杨军,男,1979 年 1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

    胡宇航,男,1976 年 2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叶威,男,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吴卫红,女,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
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三七互娱、李卫伟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三七互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4 月,原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配套融资发行 47,713,715 股“顺荣股份”,其中吴某东认购的 3,559,045 股、吴卫红认购
的 8,159,045 股、吴某认购的 4,880,716 股、叶某华认购的 6,119,284 股实为给李卫伟、曾
开天二人代持。三七互娱 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均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李卫伟、曾开天系决策者,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卫伟签署 2014
年-2020 年年报,曾开天签署 2019 年-2020 年报,二人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吴卫红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签署 2014 年-2018 年年报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军知悉并参与执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签署 2014
年-2020 年年报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卫伟自 2019 年 4 月 8 日成为三
七互娱实际控制人,其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报中隐瞒其和曾开天共同持有的股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收购胡宇航持有的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极光)20%股权。经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胡宇航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三七互娱收购江苏极光 20%股权事项属于三七互娱与胡宇航发生的关联交易,三七互娱 2018 年年度报告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卫伟、杨军、叶威均知悉上述情况,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李卫伟、杨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三七互娱 2020 年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2020 年 12 月 7 日披
露的临时公告虚假记载、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拟收购徐某高、薛某持有的淮安顺勤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 100%股权,收购贺某等四人持有的淮安顺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100%股权,实现对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七)20%股权的间接收购,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徐某高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三七互娱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属于三七互娱与徐某高发生的关联交易,三七互娱披露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年度报告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卫伟、曾开天、杨军、叶威、胡宇航均知悉上述情况,在临时报告及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李卫伟、曾开天、杨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宇航、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海南力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力源)等公司由李卫伟、曾开天等人设立并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海南力源等公司是三七互娱的关联方。三七互娱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
生的 1.15 亿元、1.08 亿元、7.60 亿元、1.93 亿元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李卫伟、曾开天、叶威、杨军均参与并知情,在上述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李卫伟、曾开天、杨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及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文件、银行流水及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卫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900 万元;

    三、对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曾开天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叶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胡宇航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吴卫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
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