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监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 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 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立体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钢结构 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 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造、销售;技术转让;工业设计服务、 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 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机械零件、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塑料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 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售;金属制品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
技术推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
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
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的 ... 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 的 ... 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 向....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计报告;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