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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1,334.68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6.83%。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二”)下属子公司梅 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或“被告一”)于近 日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6)粤1403 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获悉因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梅州市梅 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梅州棕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公司与原告组成联合体中标“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城市扩容提质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合同》,由公司作为社会资本牵头人,与政府方指定出资代表共同设立了被告一(项目公司),负责该 PPP 项目的具体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事宜;同时,案涉工程各子项目通过与原告签署的《施工合同》等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

  1、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与被告一签订《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城
市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程江河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于一年后
度过质保期,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质保款付款条件,2024 年 8 月 15 日结算经梅县区
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定案后已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款项条件。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在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与被告一签订《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
城市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畲江园中园配套综合服务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在 2021 年 7 月 22 日通
过了竣工验收并于一年后度过质保期,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质保款付款条件,2024 年11 月 18 日结算经梅县区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定案后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款项条件。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在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与被告一签订《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
城市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畲江工业园区人才培训基地工程(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在 2021 年 7 月 22 日通过了竣
工验收并于一年后度过质保期,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质保款付款条件,2024 年 11 月26 日结算经梅县区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定案后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款项条件。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在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二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社会资本方及被告一的股东,负有法定的及约定的融资、资金支持等义务,其未能妥善履行该等义务。同时,被告二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案件工程
尾款人民币 41,406,708.43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8,469,510.88 元(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案件工程
尾款人民币 4,700,427.8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432,959.49 元(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案件工程
尾款人民币 6,047,809.8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8,289,349.19 元(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

  4、如诉讼请求主张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未得到支持,则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
(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原告依据诉讼权利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