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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5-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5]1 号、黔处罚字[2025]2 号、黔处罚字[2025]3 号、黔处罚字[2025]4 号、黔处罚字[2025]5 号、黔处罚字[2025]6 号、黔处罚字[2025]7 号、黔处罚字[2025]8 号、黔处罚
字[2025]9 号、黔处罚字[2025]10 号、黔处罚字[2025]1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售费用 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 45,941.10 万元,少计利润 45,941.1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
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6、对陈培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7、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8、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9、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10、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11、对胡坚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