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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签订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1-01-22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1-005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签订租赁苏州木渎新华商业广场项目开设商场的情况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的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天虹”)向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租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木渎镇金山路47号新华商业广场项目的地上一层至地上五层物业开设商场,租赁建筑面积
约为39,000平方米。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2011年1月21日苏州天虹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
作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的风险提示
    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
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孙金火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的合作经济
组织。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州市吴中区木渎
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上一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对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经济合作社
   2、合同履行期限:自商场开业日起 20 年。
   3、合同标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 47 号新华商业广场项目地上一层
至地上五层。
   4、合同二十年租金费用合计约为 3.2 亿元,该费用按月支付。
   5、生效条件: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6、担保条件:公司为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履行《苏州市吴中区新华商业广场房屋
租赁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为《苏州市吴中区新华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
项下的租金费用约 3.2 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苏州天虹开始交纳租赁
费用至《苏州市吴中区新华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该担保尚需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本合同用于公司租赁开设商场的物业,有利于公司扩展连锁门店网络,扩大影
响力和提升行业地位。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事项已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关于签订山东威海东城国际项目开设加盟店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东城国际项目开
设加盟店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西北角东城
国际项目开设天虹商场加盟店,由公司与业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时间为3年,加盟
店位置为东城国际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面积约为34,800平方米。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2011年1月21日公司与威海金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特许
经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的风险提示
    本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不可避
免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公司名称:威海金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翠环区世昌大道 19 号 19 楼(建设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建
   注册资本:叁仟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凭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威海金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威海金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对方:威海金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合同履行期限:3 年
   3、合同标的: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西北角东城国际项目
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物业。
    4、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其商号和经营模式等,被特许人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
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特许人授权特许经营活动。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
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本合同用于公司开设加盟店,有利于公司扩展连锁门店网络,扩大影响力和提
升行业地位。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交易已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备查文件
1、《苏州市吴中区新华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
2、《山东威海东城国际项目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