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参股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协议签署概述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合肥东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欣”)以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后更名为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述各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同意以公司在合肥已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电子”或“目标公司”)作为该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平台。本项目投资总额为110亿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合肥东欣出资25亿元(股权占比45.4545%),合肥鑫城出资5亿元(股权占比9.0910%),公司出资25亿元(股权占比45.4545%),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截至目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6.3亿元,其中合肥东欣与公司各实缴出资约11.95亿元,合肥鑫城实缴出资约2.39亿元。近期,合肥鑫城与其全资子公司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站科技”)签署了《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其持有的项目公司9.0910%股权全额转让至合肥新站科技,与标的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在本次股权转让时一并转让。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对关键生产环节的1 该股权转让正在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中
控制与协同能力,公司拟与合肥新站科技签署《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合肥新站科技成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合肥新站科技应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表决,董事任命、分红、业务运作、日常重大事务,以及任何由股东实施或在股东会层面决策的事项中,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时双方确认公司取得合肥维信诺电子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合肥维信诺电子的控制权。《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合肥维信诺电子将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6819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铜陵北路与西淝河路交叉口芯视界·科创大厦A栋2001-2020室
5、法定代表人:范宏
6、注册资本:228,582.19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8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东情况: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
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0、合肥新站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有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NM8096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双凤路999号
5.法定代表人:朱凯
6.注册资本:26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2年2月15日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
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
咨询;企业管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9.《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后表决权比例对比: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合肥东欣投资 119,545.375 45.4545% 45.4545% 119,545.375 45.4545% 45.4545%
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科技
产业发展集团 23,909.25 9.0910% 9.0910% 23,909.25 9.0910%
有限公司 54.5455%
维信诺科技股 119,545.375 45.4545% 45.4545% 119,545.375 45.4545%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63,000 100.00% 100.00% 263,000 100.00% 100.00%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年半年度
总资产 685,173.67 888,479.42
总负债 476,064.06 664,385.27
净资产 209,109.61 224,094.15
营业收入 192,015.00 253,495.58
净利润 -22,904.78 -5,015.46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合肥维信诺电子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12.截至目前,合肥维信诺电子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乙方均系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
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9.0910%的股权,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乙方持有目标公司45.4545%的股权,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 为保证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优化目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为了
提高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效率,双方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定义和原则
1.1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甲方成为乙方的
一致行动人。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在行使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股东权利时采取与乙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乙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之“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应指如下含义:甲方应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表决,董事任命、分红、业务运作、日常重大事务,以及任何由股东实施或在股东会层面决策的事项中,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乙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1.2 基于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安排,双方确认乙方取得目标公司过半数
以上的表决权及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3 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仍归甲方享有及行使,但是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本协议任何一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权或
表决权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所有股权或表决权(无论数量发生任何变化)一体受本协议约束。如本协议签署日后任何一方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份或表决权因任何原因增加或被稀释,双方仍将在其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份或表决权范围内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保持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具体规则
2.1 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双方的股东代表应保证
参加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甲方不能参加股东会的,应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股东权利。就前述委托,甲方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必要的文件,并授权乙方根据乙方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除关联交易等需要甲方回避表决的情形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不得放弃行使股东权利。
2.2 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时,均应当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按乙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权/权益转让限制
3.1 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委托、信托或
其他任何方式将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委托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或行使权利,亦不得将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股东权利等方式规避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
3.2 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目
标公司股权。乙方同意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