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 宇顺 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除其股权质押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
2、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 LPR 上浮 5 个基点,按实际借款
期间计算利息。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期限详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后续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为解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中恩云科技的股权质押,以完成后续的股权交割,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本次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筹资金向中恩云科技提供借款,借款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年利率为银行同期 LPR 上浮 5 个基点,按实际借款
期间计算利息。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期限详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3、本次财务资助的款项用途为以取得标的股权解质押登记为目的,专项用于由中恩云科技向其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现金质押以及/或提前归还项目贷款(具体方案以中恩云科技届时确定及书面通知甲方为准)。后续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将转变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4、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其他标的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和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就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6、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相关协议的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本次被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0BAEW5X
注册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 18 号院 6 号楼 1 至 3 层 101
注册资本 8,712.44672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JOSEPH WAI LEUK CHAN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 凯星有限公司(简称“凯星公司”)持有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 Goodwin GAW(吴继炜)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介除外);计算机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
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电子产品;企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租赁机械设备;物业管理。(该公司 2019 年 12 月 13
主营业务 日前为内资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2、本次被资助对象的财务信息与或有事项
单位:万元
2024 年度
资产总额 276,173.78
负债总额 212,717.64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63,456.14
营业收入 78,191.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207.9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恩云科技除为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尚未判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资信情况良好。
3、本次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进行后续的股权交割。股权交割完成后,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其他股东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不属于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控股股东就被资助对象取得的财务资助,已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措施,详情见“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5、被资助对象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Gaw Capital Partners(基汇资本)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汇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 GoodwinGAW(吴继炜)。
6、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本次拟提供的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7、关于被资助对象如涉及失信被执行人时的相关情况说明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资助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 1(保证人 1):凯星有限公司
丙方 2(保证人 2):正嘉有限公司
丙方 3(保证人 3):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 4(保证人 4):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 5(保证人 5):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 1、丙方 2、丙方 3、丙方 4、丙方 5 合称“丙方”或“保证人”,本
合同签约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1、借款金额、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大写:壹拾伍亿元整),具体金额=提前还款/或现金质押所需资金额-中恩云科技所有账户扣除必要运营成本的现金余额,具体以乙方届时书面用款申请中按前述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为准。
款项用途:以取得标的股权解质押登记为目的,专项用于由乙方向其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现金质押以及/或提前归还项目贷款(具体方案以中恩云科技届时确定及书面通知甲方为准)。
2、借款期限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算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若前述借款到期日早于收购交易协议项下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的标的资产交割日的,则借款到期日应自动顺延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为避免疑问,除本合同第九条第 1 款约定情形外,乙方无义务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归还借款。
虽有前述约定,收购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之间借款相关规范,另行协商确定借款期限。
3、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同期 LPR 上浮 5 个基点。
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虽有前述约定,收购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
之间借款相关规范,另行协商确定借款利息。
4、借款发放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甲乙双方至甲方指定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乙方共管账户”)。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步骤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前述借款。
(2)除本合同第九条第 1 款约定情形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最晚还本付息日为借款到期日。
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借款发放前提条件
(1)甲方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借款应以下列放款前提条件均已全部成就为前提:
①主协议生效;
②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共管账户已开立完毕;
③本合同签署成立并生效;
④收购交易协议约定项下的全部暂存价款已支付至收购交易协议约定项下的监管账户;
⑤截至主协议第 4.4 条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最晚支付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更早期限),相关各方仍未能根据主协议第6.3 条约定取得届时质权人同意配合完成标的公司带押过户书面文件或完成现有股权质押的解除;
⑥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同意乙方关于通过提前还款或现金质押方式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
(2)在本合同第五条第 1 款约定的第 1 至 5 项放款前提条件均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或与其协商通过现金质押方式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甲方应于以上放款前提条款均成就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借款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用款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共管账户发放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