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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7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6-011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8 号)核准,公司向 1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0,9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50,204,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0,949,796.2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9,254,203.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53 号《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一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论证后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软磁铁氧体材料及器件建设项目”和“高性能永磁铁氧体绿色制造生产建设项目”两个项目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共计68,625.42 万元变更投入新项目“年产 3,000 吨高性能钕铁硼建设项目”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年产 3,000 吨高性能钕铁硼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29,908.09 万元,“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25,000.00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以募集资金专户剩余金额为准)将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新论证后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鉴于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近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4050165890809555555        32,734.85
          司马鞍山市分行

注:以上金额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的账户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
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65890809555555,截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327,348,471.2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 3,000 吨高性能钕铁硼建设项
目 ”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站坤、王玉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