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得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ST 得润 公告编号:2026-016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建民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4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4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及邱建民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电子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邱建民,男,1962 年 6 月出生,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宝安区。
邱扬,男,1989 年 8 月出生,得润电子总裁、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饶琦,女,1975 年 5 月出生,得润电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得
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得润电子、邱建民、邱扬、饶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得润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 年至 2021 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
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
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构回款 394,584,426.91 元、
112,960,100 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 371,151,433.40 元、66,393,093.51 元;少计资本公积 321,316,487.76
元、434,276,587.76 元。
二、2022 年 6 月,邱建民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
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 2022 年上半年虚构回款 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 5,060,996.46 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2022 年 1 月 11 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29 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
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对 2020 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371,151,433.40 元,调增资本公
积 321,316,487.76 元;对 2021 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66,393,093.51 元,调增资本公积 434,276,587.7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付款审批单及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得润电子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邱建民作为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向得润电子隐瞒其个人向公司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回款资金情况,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向联营公司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邱建民 2005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公司总裁,
知悉有关虚构回款情形,仍签字保证得润电子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邱扬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董事,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审批同
意相关预付款流程,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饶琦 2013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
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得润电子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虚假记载系源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资助,公司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第二,相关业务有真实交易背景,案涉行为为会计差错,未导致财务状况失真,非虚假记载,不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与既往类案存在明显区别。第三,未对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已积极整改。第四,处罚重于类案,将对公司及投资者等造成负面影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除与公司相同的意见外,其余责任人员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邱建民提出:第一,无主观故意,系为公司纾困向客户提供资助。第二,积极整改,对公司及资本市场有长期贡献。第三,处罚过重,远超类案。第四,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罚及市场禁入缺乏依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于市场禁入。
邱扬提出:第一,未参与、不知情,对案涉事项性质认识存在局限性,无主观过错,已勤勉尽责。第二,相关财务处理已经审计调整,危害后果较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饶琦提出:第一,未参与、不知情,已对案涉事项保持审慎关注、勤勉尽责。第二,对非公开发行文件虚假记载不承担责任。第三,已积极补救,减轻危害后果。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公司。第一,得润电子作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其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违法行为性质、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导致、相关市场影响、公司已积极整改等,量罚适当。第三,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可简单比较。
关于邱建民。第一,邱建民作为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向得润电子隐瞒其个人向相关主体提供回款资金情况,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向联营公司提供回款资金,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作为得润电子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范围,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邱建民上述行为对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的发生起主导作用,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将相关款项捐赠给公司等情节,量罚适当。第三,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可简单比较。
关于邱扬。在案证据显示,审计机构曾向其提示相关回款可能存在异常,但其未予以审慎关注;其关注到相关预付款可能存在异常,但仍审批同意,未勤勉尽责。未参与、不知情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
关于饶琦。第一,在案证据显示,审计机构曾向其提示相关回款可能存在异常,但其未予以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未参与、不知情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第二,我局认定事实无误,未认定其对非公开发行文件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结合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相关款项已捐赠给公司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邱建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400 万元
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三、对邱扬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饶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邱建民相关违法行为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决定:对邱建民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
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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