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2013-6-28)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3019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议案》,针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创投”)转让海南颐和养
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颐和”)股权事宜,同意受让方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集团”)延期支付股权转让余款至2013年6月23日(详见2012
年6月26日第2012030号公告——《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
2013年6月21日公司接到丰盛集团《通知函》,《通知函》提出“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逾期两年仍未能出资,暂无法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要求股权
转让协议再延期1年履行”。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与丰盛集团对转让海南颐和股权事宜再
次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约定丰盛集团应于上述协议签订时再向甲方支付股权转
让款3500万元,且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3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丰盛集团支付的海南颐和部分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截
至目前公司合计收到海南颐和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就公司与丰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部分条款如下:
(以下甲方指“大族创投”,乙方指“丰盛集团”)
1、乙方已于2011年12月2日向甲方支付了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双方确认该定
金已转为股权转让款;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合计共
收到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应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乙方同意,无论何种原因,都将按期付款。
2、若乙方没有按上述期限付清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甲方无须
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3、在海南颐和公司过渡期内,甲方已将其在海南颐和公司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乙
方代为行使,并已委托乙方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乙方不得以“部分股东逾期未能出资
所带来的相关问题“为由要求再次延期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也不得以该理由要求甲方履
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4、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议案》,针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创投”)转让海南颐和养
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颐和”)股权事宜,同意受让方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集团”)延期支付股权转让余款至2013年6月23日(详见2012
年6月26日第2012030号公告——《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
2013年6月21日公司接到丰盛集团《通知函》,《通知函》提出“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逾期两年仍未能出资,暂无法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要求股权
转让协议再延期1年履行”。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与丰盛集团对转让海南颐和股权事宜再
次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约定丰盛集团应于上述协议签订时再向甲方支付股权转
让款3500万元,且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3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丰盛集团支付的海南颐和部分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截
至目前公司合计收到海南颐和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就公司与丰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部分条款如下:
(以下甲方指“大族创投”,乙方指“丰盛集团”)
1、乙方已于2011年12月2日向甲方支付了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双方确认该定
金已转为股权转让款;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合计共
收到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应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付清剩余的1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乙方同意,无论何种原因,都将按期付款。
2、若乙方没有按上述期限付清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甲方无须
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3、在海南颐和公司过渡期内,甲方已将其在海南颐和公司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乙
方代为行使,并已委托乙方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乙方不得以“部分股东逾期未能出资
所带来的相关问题“为由要求再次延期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也不得以该理由要求甲方履
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4、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