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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电子: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001388        证券简称:信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6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通电子”)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全用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信通电子915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81,85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0,542,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6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09,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39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8 人,代表股份
2,392,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 人,代表股份 1,083,8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14 人,代表股份 1,309,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91%。

    3.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1.01 《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67,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
反对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308,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96%;反对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51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7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2%;
反对 974,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7%;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17,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16%;反对 974,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7307%;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6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308,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04%;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020%;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计五名,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李全用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44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91%。

  2.02《关于选举李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1,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35%。

  2.03《关于选举王泽滨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31%。

  2.04《关于选举任德保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3,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52%。

  2.05《关于选举孔志强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3,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07%。

  议案2.00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1.01为前提条件。议案1.01和议案2.00均审议通过,李全用、李莉、王泽滨、任德保和孔志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三名,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刘元锁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0,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79%。

  3.02《关于选举丁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1,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88%。

  3.03《关于选举王树亭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0,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82,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77%。

  议案3.00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1.01为前提条件。议案1.01和议案3.00均审议通过,刘元锁、丁强和王树亭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