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7098 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 号)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35.64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7,677,769.5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7,306,969.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0,370,8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1245-1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7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7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259,688.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740,311.3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28118-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
分别于 2022 年 9 月、2023 年 12 月、2025 年 6 月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2023 年 12 月 15 日、2025 年 6 月 4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2、2023-072、2025-048)。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并结合监管要求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 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涉及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
内蒙古欧晶科技 份有限公司呼和 研发中心项目、补充
0602005029200190852
股份有限公司 浩特石羊桥东路 流动资金项目
支行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涉及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宁夏石英坩埚一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
内蒙古欧晶科技 项目、宁夏石英坩埚
份有限公司呼和 50120188000564108
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项目、补充流动
浩特分行
资金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
宁夏欧晶科技有 宁夏石英坩埚一期
份有限公司呼和 50120188000564451
限公司 项目
浩特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宁夏欧晶科技有 宁夏石英坩埚二期
份有限公司呼和 50120188000564533
限公司 项目
浩特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1、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四条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四条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姜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变更为: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淼、金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原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内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
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变更为: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3、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第 3 项变更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第 3 项内容: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邮编:518000
保荐代表人 A:孟繁龙
保荐代表人 B:姜淼
变更为: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邮编:518000
保荐代表人 A:姜淼
保荐代表人 B:金蕾
4、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 1: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甲方 1 与甲方 2 合称“甲方”)
(二)协议内容
1、原四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变更
原四方监管协议第九条内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
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变更为: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