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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A 股流通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鞍
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股流通股份,本次计划增持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2.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鞍山钢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公司 A 股股份 40,753,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增持金额约为
100,055,840.92 元(不包含佣金及交易税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收到控股股东鞍山钢铁出具的《关于增持
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
鞍山钢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016,111,529 股 A 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3.54%。

  鞍山钢铁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且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鞍钢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鞍钢股份价值的认可,为维护鞍钢股份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本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人民币10,000 万元—20,000 万元。鞍山钢铁将根据鞍钢股份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本次增持股票的规模和资本市场的变化,本次增持股票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鞍钢股份正式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实施期限将顺延。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鞍钢股份 A 股流通股份。

  6.相关承诺:相关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7.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向鞍山钢铁出具了《贷款承诺函》,承诺为鞍山钢铁提供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
元的增持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

  除上述贷款之外,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鞍山钢铁自有资金。
  三、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鞍山钢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0,753,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100,055,840.92 元(不包含佣金及交易税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鞍山钢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016,111,529股 A 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3.54%。

  本次增持后,鞍山钢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056,865,067 股 A 股流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3.97%。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2. 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做出的增持计划内容及承诺内容,增持金额在增持计划范围内,与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六、备查文件

  1. 鞍山钢铁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