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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3-29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29日上午九时在
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14人,代表股权
145,894,850股,占总股本的61.87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也出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忠勋先生主持,与股东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形
成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经安徽华普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1,404,867.50
元,税后利润52,801,144.2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6,975,795.42元,提
取5%的法定公益金3,487,897.71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90,273,360.52元,
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132,610,811.62元。
    (2)以2001年末总股本235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50元(含
税),总计分配利润支出58,950,000.00元,剩余73,660,811.62元结转下年度未分
配利润。股利分配时间预计在2002年12月底以前。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公司资产收购议案》
    为了加强主业,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拟用
4780.99万元收购控股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
公司27.78%的股权。
    本公司认为,此次资产收购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重大事宜将进一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资产收购的关联方股东国风集团持有14580万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7、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公司注册地拟由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变更为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
智路。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
智路。邮政编码:230088”
    (2)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塑胶建材及附件、塑料薄
膜、其他塑料制品、非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不含有色金属)的制造、安装和销售。
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商品除外);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口(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及2002年度
审计费用的提案》
    公司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审计机构,同意支付给审计机
构的2002年度审计费用为3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45,894,850票,占到会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
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鲍金桥律师认为,国风塑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