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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天门启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启洁”)关于收到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环罚字【2023】20 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
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 56 号、102 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滤液进行集中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抬升车厢的方式,将车厢内渗滤液排入岳口工业园 7 号路垃圾中转站门口雨水井,该雨水井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向潭湖沟。

  天门启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天门启洁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承诺书,承诺依法对生态环境
损害评估并承担相应结果,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证明天门启洁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 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天门启洁从轻处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天门启洁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值减少 17%。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针对天门启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1),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天门启洁处以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整。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天门启洁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天门启洁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门启洁已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