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公告类型:诉讼仲裁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28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 1.5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6,212,068.98元及利息、应收罚息、违约金及相关权益等共计 154,731,012.31 元;判令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第
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冀 01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126,212,068.98 元,利息、应收罚息合计 28,491,150.20 元,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合计 27,793.13 元,律
师费15万元,及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26,212,06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15%计算);

  2、被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本金126,212,068.98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6,955.0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792 元,由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21,163.06 元。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
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冀民终
71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莉、田汉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即奥园美谷公司发布的系列公告,可以证实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裁定受理奥园美谷公司破产重整案,2025 年 12 月 26 日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在上述破产重整程序中,被上诉人信达资产公司已申报的债权包括案涉担保债权,向破产管理人出具了《关于后续信托受益份额领受安排的承诺函》。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李莉、田汉主张案涉债权本金已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清偿,各保证人对本金部分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信达资产公司则主张虽然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但未实际获得认可偿债资源,不影响上诉人李莉、田汉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鉴于上述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上诉人李莉、田汉以及一审被告奥园美谷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有直接影响,故相关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 01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莉、田汉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21,163.06 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等公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案件实际情况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已发回重审,尚未再次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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