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
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 题与解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 的简称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报告书(草案)》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根据泛海控股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并根据泛海控股的说明,自上市以 来,泛海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及承诺履 行情况如下所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时间 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
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
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
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
正 常
泛海控股股份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 2017.
履 行
有限公司 交易价格公允。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 06.16
中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
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承诺
未来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
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
供违规担保。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发行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
承诺函将持续有效。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深圳市泛海
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5%以上股东及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现郑重承诺如下:1、本公司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情形。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正常
泛海控股股份 2017.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履行
有限公司 06.1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中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
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特此承诺!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一、本公
司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
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二、本公司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
要求:1、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
股份。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
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 正 常
泛海控股股份 2017.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 履 行
有限公司 06.16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中
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所
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
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或从
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5、信息披露义务: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
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深圳市泛
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5%以上股东及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现郑重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
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
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