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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成: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 元成      公告编号:2025-112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决定对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1)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2)。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先生、周金海先生、姚丽花女士、余建飞先生、陈平先生: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祝昌人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元成股份、祝昌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元成股份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
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 158,437,538.26 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 元、利润总额 50,460,213.55 元。其中: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
成本 115,079,954.28 元,虚增营业收入 153,560,382.76 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 25,076,108.86 元,虚增营业收入 36,169,962.5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093,853.6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5.99%、6.31%、19.32%;
2022 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 18,281,475.12 元,虚增营业收入 19,167,406.52 元,
虚增利润总额 885,931.4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7.22%、5.86%、1.62%。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
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 2022 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2 年 9 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
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 202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161,361.0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453,292.99 元,分别占当
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4.33%、24.60%。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2、元成股份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项三)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42,618 股新股。
2022 年 11 月 11 日 , 公 司 披 露 已完 成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共 募 集资 金
284,546,499.12 元。

  2022 年 7 月至 9 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二次修订稿)《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 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成股份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元成股份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元成股份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涉嫌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淮阴项目价
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及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
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及 2022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2年年报及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负责人,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5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在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284,546,499.12 元的百分之十,即 28,454,649.91 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
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7,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0 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祝昌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
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