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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科技: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德新科技: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公司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2,821.439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曾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以及诉讼进展情况全额计提过预计负债 2,821.4397 万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24 年 4 月 30 日,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科技”
或“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被乌鲁木齐
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一审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
露的《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0)。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6 民初 3527 号《民事判决书》。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71.99元(原告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兴财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详情请参见 2023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德力西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传唤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庭询、
谈话。详情请参见 2024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本次诉讼结果以及判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援引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如下:

  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2,871.98 元,由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费用。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曾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以及诉讼进展情况全额计提过预计负债 2,821.4397 万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01 民终 952 号]

  特此公告。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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