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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9-23

大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518号
致: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或“公司”或“增持人”)之委托,就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以下简称“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大豪科技股份的主体为一轻控股,一轻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轻控股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9890R),根据该《营业执照》,一轻控股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为郭明星,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6年10月18日至2046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造业、仓储业、物资供销业;商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 据 一 轻 控 股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的信息,一轻控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一轻控股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并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豪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301,025,030股,占大豪科技本次增持前已发行总股份的32.57%,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421,967,882股,占大豪科技本次增持前已发行总股份的45.65%。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2023年3月23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一轻控股计划自2023年3月23日起的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以自有资金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一轻控股基于对大豪科技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0,000万元。最终增持股份的金额以增持期满时实际增持股份的金额为准。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股东将基于对大豪科技股票的合理判断根据大豪科技股票价格波动及市场情况,择机增持股份。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大豪科技股份。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为6个月,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为一轻控股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3年9月22日,大豪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一轻控股承诺的增持期限已经届满,一轻控股承诺的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一轻控股本次增持期间累计增持大豪科技股份3,553,333股(大豪科技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对应股份为2,961,111股),增持比例为大豪科技已发行总股份的0.32%。本次增持后,一轻控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364,783,369股,占大豪科技已发行总股份的32.89%,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509,914,791股,占大豪科技已发行总股份的45.97%。

  (四)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大豪科技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大豪科技股票。
    三、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持有大豪科技股份的比例超过大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0%,本次增持后,一轻控股最近12个月内增持大豪科技的股份未超过大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3年3月23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对一轻控股增持计划进行了披露。
  2023年3月24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对一轻控股增持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3年5月22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对一轻控股增持情况进行了披露。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已就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事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就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事宜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华

                                                    ______________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3  年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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