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5-08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
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国务院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于 2025 年 3 月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包括《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在内的 88 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废止,同时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鉴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公司章程》中落实该等规定要求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据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统一进行调整、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内容,最终以监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构核准或备案内容为准。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25 年修订)》(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上市公司章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程指引》)第一条;根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据《境内企业境外发 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司股权管理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废止部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决定》,相关规定已废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止
本章程。
新增 第四条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 150,000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并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行使部分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股 股 票指引》第三条新增
37,258,757 股 H 股 股 票 , 共 计 发 行 H
1,537,258,757 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 万股(A 股),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7 至 18 层 101
邮政编码:100073 邮政编码:10007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电话:4008-888-888 电话:4008-888-888 改
传真:010-6656864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引》第八条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上市公司章程指
善意相对人。 引》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引》第十条;《中华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公司法》)第
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十四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百二十一条及监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门相关规定,公司拟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撤销监事会,全文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去“监事”,全文中如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仅涉及前述修订的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款,在修订对照表中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