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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9 沪市 ST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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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9: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600719: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ST 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2-02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022年5月24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 证监立案字0212022002号)《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2001号),公司及控股股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2〕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

  以上事实,有大连热电和热电集团相关公告及账务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要求,大连热电应当及时报告、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认为,大连热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热电集团作为大连热电控股股东,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导致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邵阳,作为热电集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热电集团以及大连热电储煤工作,组织、指使热电集团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大连热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大连热电经营管理,知悉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俊修,作为热电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调度资金购煤并管理购煤资金,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杰,作为大连热电总经理,负责审批大连热电付款事项,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林,作为大连热电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大连热电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军,作为大连热电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组
织和协调职责,但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俊修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七、对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于冬晴,电话0411-88008502,传真0411-8800854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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