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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ST海创关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600555:*ST海创关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3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围垦
                  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9,811,214.8 元,延期支付利息 1,208,081 元(暂
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窝工损失
2,043,772 元,预期利润损失 45,497,721 元,税费损失 97,556 元以及三期窝工
补偿款 7,691,887 元,共计 76,350,231.8 元;东沙湾修复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1,613,885 元,延期支付利息 98,480.61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
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78,062,597.41 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悉,公
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或“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即《海事起诉状》所称“贵院”)发来的
《应诉通知书》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局集团”或“原告”)递交宁波海事法院的《海事起诉状》,因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港航局集团请求判令围垦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19,811,214.8 元,延期支付利息 1,208,0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窝工
损失 2,043,772 元,预期利润损失 45,497,721 元,税费损失 97,556 元以及三期
窝工补偿款 7,691,887 元,共计 76,350,231.8 元;东沙湾修复工程的工程结算
款 1,613,885 元,延期支付利息 98,480.61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
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78,062,597.41 元。宁波海事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1)浙 72 民初 1507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被告: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外山东沙湾 6 号办公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于 2015 年 10 月签订的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围
堤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 19,811,214.8 元,延期支付利息
1,208,0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
止),窝工损失 2,043,772 元,预期利润损失 45,497,721 元,税费损失 97,556
元以及被告已签字确认的三期窝工补偿款 7,691,887 元,合计76,350,231.8 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东沙湾修复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1,613,885 元,延期支
付利息 98,480.61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
项之日止)。

  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计暂定金额:78,062,597.41 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 月,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九龙山西沙湾景
观配套二期围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施工项目为“新建一号堤、二号堤、三号堤及五条护堤丁坝的围堤工程”,总长约为 6642 米,并将总体工程分为二个阶段,其中一号堤为工程第一阶段,二、三号堤为工程第二阶段。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为 950,307,502 元,其中一号堤的工程价格为 317,889,837 元。

  关于本次工程的原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大致如下:

  该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向原告发出了本项目的中标通
知书。同年 9 月份,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组织了主要管理人员进场。2016 年 1
月 18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协议书。2017 年 1 月 8 日,工
程的监理机构下发了本项目的开工通知书。项目开工通知书下发后,1#堤东段整改部分工程,由于诸多相关问题原因(如设计图纸更改、被告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施工不正常,一直处于不连续施工状态,被告一直口头声称很快 就能施工,但实际一直又未能真正开始施工。原告曾多次发函被告,要求尽快提供资金,但被告要么不予理会,要么就说一套,做一套,始终无法推进工程,最终工程在 2018年 8 月起全面停滞至今。直至工程完全停工,原告已完成并经监理计量的工程量累计 40,353,082.80 元。

  该工程施工期间,在 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东沙
湾修复工程”的补充协议,约定了由原告对同一工程所在 地的东沙湾破损海堤
进行修复,长度为 360 米,工程造价为 3,169,287 元。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进场施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完工。2020 年 1 月 14 日,由被告主持并邀
请施工相关各方召开该工程验收会议,最终确认修复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同月,原告将结算造价为 3,113,885 元的工程结算书交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进行审计核算。除了之前被告预付的 150 万工程款,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1 年 3 月 3 日,鉴于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围堤工程多年来一直处
于停工、复工、再停工状态,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请求尽快办理中期停工结算的催办报告》。但是,被告收到报告后,却一直没有任何回应。原告认为,被告的工程已经事实停工多年,目前也根本没有复工的可能。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只能解除施工合同。由于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均是由被告方造成,
其无故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被告在面对原告的催告函时虚与委蛇、敷衍了事。被告以上种种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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