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2025-02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4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4)、《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或控股股东),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斯正街美佳华商业中心 80127 室。
王彬,男,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财务总监,高鑫金控
董事长、总经理。
曾佳,女,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越能源、高鑫金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越能源、王彬、曾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高鑫金控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 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 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
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7,737.5 万元,余额 17,737.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7%、5.37%;2021 年发生额 37,717.99 万元,余额 7,451.52 万元,占公司当
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08%、2.19%;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41,319 万元,余额
31,29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5%、9.47%;2022 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高鑫金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海越能源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
同时调减 2022 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 2022 年 1-6 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49.33%、50.51%。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王彬未能审慎判断上述业务性质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曾佳未能充分关注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越能源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于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第一,系会计准则适用理解偏差,非主观故意;第二,相关业务真实,无主观故意虚构业务、虚增收入;第三,无主观操纵财务报表的动机与行为,及时更正;第四,公司出现差错更正事项后积极整改;第五,同类案件处罚较轻。此外,当事人请求调整部分表述。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海越能源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主要是由于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第二,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具可比性,我局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量罚适当。综上,对海越能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王彬在其申辩材料中,除提出与公司相同的申辩意见外,提出其对于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无主观故意,也未从中获益,且督促偿还占用资金并积极整改,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高鑫金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对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王彬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财务总监,组织安排资金占用,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当事人未能审慎判断案涉业务性质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列报,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我局综合考虑了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量罚适当。综上,对王彬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曾佳在其申辩材料中,除提出与公司相同的申辩意见外,提出其在资金占用事前及事中未审批也不清楚相关事项,且针对案涉事项积极整改,请求对
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对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曾佳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曾佳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我局综合考虑了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量罚适当。综上,对曾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海越能源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曾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