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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8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2025-00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汇荣石油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诉金额为人民币 53,700,000 元及以 53,700,000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
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汇荣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借款合同债务纠纷事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津0116 民初 3250 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汇荣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伟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渤海十五路 235 号

    被告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负责人:杨志刚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园 6 号楼

    被告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元生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 86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编号为“MTYX-HRSY-20220120-1”
《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向被告一支付货款
 53,700,000 元,被告一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原告确将款项转入至被 告一的账户内,故依照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合同相对性,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 款项返还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被告一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 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故被告二应对其分公司被告一的付款义务直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 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MTYX-HRSY-
 20220120-1”《煤炭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 53,700,000 元,并向原告支付以
 53,7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

价利率计算的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
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的利息为 5,928,038 元,本息合计 59,628,038 元);

  3、判令在被告一以自有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二对不足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