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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5

上交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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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9 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荣
华,A 股证券代码:600311;
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刘  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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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辛永清,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李清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7 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 3 笔连带责任担
保:一是公司于 2017 年 1 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
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 1.5 亿元;二是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
额 1.5 亿元;三是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 1.5 亿元。上述关联担保
合计金额为 4.5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4.4%。
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才在涉诉公
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
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
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
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
金金额合计 1.54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66%。 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
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 但未按照规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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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
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9.15 条、第 10.2.6 条、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荣华工贸和荣华农业违规接受公司大额担保,未能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负有责任。上述责任
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
东、关联方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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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
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
永、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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