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草签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交易与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根据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草签的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家股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5%,该局于2000年9月21日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2700万股转让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6元。
二、本次草签的转让协议书,初步明确了转让双方的权力义务,出让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湖南省财政厅和国家部财政部提出转让报批申请,并负责在财政部正式下达批文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股权管理的规定,继续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股权转让的有关申报手续;受让方拟于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全部款项,并承诺在完成对本公司国家股股权受让后全面设计的规划公司发展战略,确保陶瓷主业的发展地位,并拓展新的经济发展空间。
三、本次股权转让能否成功,还需报经国家及湖南省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过户手续的办理,需在2000年12月9日以后实施。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如果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本协议自行终止,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到的该国家股股权转让款连同国家存款利息一并支付给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事项的实际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转让协议。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