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0 证券简称:外运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1-024 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发展”或“本公司”)与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长航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外运长航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就提供存款、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将在财务公司开设账户进行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
金融业务。
●关联交易回避事项:中外运长航集团系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
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张建卫先生、虞健民先
生、高伟先生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三名独立董事均同意将本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在董事会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本次交易获得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全票通过。本
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需求日益增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通道。
(2)金融服务收费水平为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价格为基础,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3)对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部分收费减免可以为公司节省财务费用。
(4)该交易为非排他性,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外运发展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1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的议案》。2010 年 5 月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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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长航集团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进行财务公司开业前
的筹建工作。2011 年 5 月 17 日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本公司作为中外运长航
集团下属公司,通过协商,在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拟与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三年的《金
融服务协议》,并在该协议框架下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中外运长航集团及财务公司承诺确保存入的资金安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由
于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日,财务公司已获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
许可证。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取得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协议生效后,至第三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止。
二、交易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中外运长航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
总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集团”)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长航集团”)
于 2009 年 3 月重组成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为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企业名称: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A 座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捌亿玖仟零伍拾柒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赵沪湘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综合物流组织、投资与管理;船舶制造与修理;海洋工程、
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建设和运营。
中外运长航集团财务状况(未经审计):2010 年度的资产总额为 1,145 亿元人民币;营
业收入 947 亿元人民币。
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系中外运长航集团经银监会批准投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其中中外运长航集团以现金出资 27,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现金出资 7,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中国外运股份有
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中国租船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2,50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5%;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2,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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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2,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
长航集团船舶重工总公司以现金出资 2,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
企业名称: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黄必烈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成立后将为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成员单位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
务。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涉及存款、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及其
他金融服务业务等方面。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
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
作情况,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4.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
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金额上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
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
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外运长航集
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
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内部结算服务,外部结算服务的收费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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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
综合授信服务,乙方给予甲方不超过本条第 6 款约定上限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
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甲方及其控股
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甲方使用本协议授信额度下的贷款原则上采取信用方式,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
额度,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4.票据业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
平。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
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
的协议;
(3)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
6、基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各项金融服务,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金融服务金额上限为:
(1)甲方(包括甲方的附属公司)存入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和手
续费,但不包括来自乙方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2)乙方向甲方(包括甲方的附属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应计
利息和手续费)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2)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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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可能对乙方开展业务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甲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4)对于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其它不当使用或违规,而导致乙方
无法满足甲方在该等存款(包括其应计利息)范围内的自由取款要求,则甲方在发现该等违
约或其它不当使用或违规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并在合法情况下可在无法自由取回该等存款
(包括其应计利息)范围内而就其对乙方的贷款余额及应计利息进行相应抵销。但是,对于
甲方自乙方贷出的贷款,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而不能及时偿还有关贷款,乙方不得直接就该等
未偿还贷款而对违约之甲方的存款进行抵销,尽管乙方可依据有关贷款合同及适用法律的规
定追究违约之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
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
性、真实性。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依据本协议,同时承
担以下义务:
(1)对乙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