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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 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
东会会议的股东。 设置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在选举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制。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简历和基本情况。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人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数之积; 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人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 数之积;
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 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事;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事;
下情况处理: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新进行选举;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 下情况处理: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 新进行选举;
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
上述董事会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生当选者,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 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举。
(五)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 上述董事会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生当选者,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半数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五)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
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 半数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
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派或聘任无效。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
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