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监督有效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监管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制度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五条 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一)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财务报告潜在错报金额
重大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5%;
错报>总资产3%。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2%<错报≤营业收入5%;
总资产1.5%<错报≤总资产3%。
一般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2%;
错报≤总资产1.5%。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指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2)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差错更正;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注册会计师发现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5)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2.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八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非财务报告潜在错报金额
重大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5%;
错报>总资产3%。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2%<错报≤营业收入5%;
总资产1.5%<错报≤总资产3%。
一般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2%;
错报≤总资产1.5%。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 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事项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 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 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