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7 证券简称:江天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7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同时,《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监事会主席张建先生、监事罗莹莹女士、黄海先生、职工监事陆辉先生、张桂泉先生在第四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第四届监事会原定任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上述人员离任后,张建先生、罗莹莹女士、黄海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陆辉先生、张桂泉先生继续在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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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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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3 新增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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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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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6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36万股,均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为普通股。 1443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二十一条 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7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8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9 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理。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