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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5-025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5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0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权秋红女士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张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 人,代表股份289,756,76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886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8,262,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520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4人,代表股份1,49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55%。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4,744,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6%。

  2、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5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79%;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9%;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2.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5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3.00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5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2%;反对6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79%;反对6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9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4.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47,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3%;反对6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5,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73%;反对6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9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5.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0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反对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8,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67%;反对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2%;弃权612,000股
12.9001%。

    6.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50,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1%;反对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7,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37%;反对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1%;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7.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2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37%;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2%;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8.00 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91%;反对1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8%;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91%;反对1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8%;弃权612,000股

    9.00 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2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37%;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2%;弃权6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健律师、杨冰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