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5-091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先尼科再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 亿元(包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沪 73 民初 2617 号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
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诉
请请求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诉
讼服务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沪民初 1 号等
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因先尼科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具体如下:
二、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 535 号。
(二)各方当事人:
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
被告二:沈*俊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徐*祥
被告五:乔*
(三)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先尼科公司诉称,被告一(原技术部经理)、被告二(原技术部工艺员)曾任职原告处,知悉颜料红 254、丁二酸二叔戊酯等产品的 8 项核心技术秘密(含原料配比、工艺流程、PID 图等)。青浦区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一、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查明被告三至五的部分侵权事实。
被告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四,觊觎原告技术与市场地位,被告五(曾任职原告、积累相关人脉)受二者指示,出面利诱被告一;被告三、四亦以高额利益拉拢被告一、二。二被告离职时擅自保留技术载体,非法披露给被告三并入职该公司,协助其使用全部 8 项涉案技术秘密,投资 2.2 亿元建设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生产丁二酸二叔戊酯、颜料红 254 等产品。被告三的环评报告还公开了 4 项技术秘点。
被告四亲自指挥全部侵权行为,被告五负责接洽、利诱、付款等具体操作。此外,为被告三编制环评、安评报告及转化工程图纸的第三方单位,亦因工作原
因知悉涉案商业秘密。各被告分别实施了利诱、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2.判令五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2)被告三销毁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关于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被告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被告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以及为其编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通知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4.被告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被告三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颜料红 254、丁二酸二叔戊酯以及颜料橙 73 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其编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通知内容和不侵权承诺书的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5.判决五被告连带共同赔付原告 4 亿元人民币(包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经向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家属了解,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青浦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