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由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已经完成,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78,564,526 股变为 179,430,526 股,注册资本将由178,564,526 元变为 179,430,526 元。
鉴于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为满足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增加后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三、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
除上述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外,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由江阴市神宇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由江阴市神宇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核准登 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
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营业执照号码 91320200752749700A。 代码 91320200752749700A。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856.4526 万元。 17,943.0526 万元。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是:通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同轴电 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同轴电缆、专用电缆、连接器、连接器电缆组 缆、专用电缆、连接器、连接器电缆组件、微波天线、馈线的技术开发、生产、 件、微波天线、馈线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金丝材、银丝材、铜线材的加工; 销售;金丝材、银丝材、铜线材的加工;模具,夹具的设计,开发及生产;通讯 模具、夹具的设计、开发及生产;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 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纺织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建材,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的销 原料、建材、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程塑料及合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电子器件制造;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以工商部门核准为 新材料技术研发;光电子器件制造;光
准)。 电子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 金属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
批准。 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工
商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
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856.4526 万股,均为普通股。 17,943.052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7,943.0526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