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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1-22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净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
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
份,以确保发行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公司拟募集资金既包括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也
包括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所需的资金。
发行新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不超过 1,000 万股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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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
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
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现
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公司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
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
毛金桥、王志群、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
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由
本人按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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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
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公司回购股票。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之后由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最后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
(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A.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
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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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B.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及公司实施股
份回购前已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B.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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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为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50%,上述人员的增持顺序为:
根据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由高至低依次增持,额满为止。
( 4)在上述一轮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尚未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预案规
定的回购、增持工作。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
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
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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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
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及控股股东
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从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发行人以回购价
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确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
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