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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6 深市 *ST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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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1 人,代表股份 87,98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4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8,950,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032,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8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8,684,8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8,68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8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9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5%;
反对1,27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7,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8,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838%;反对 1,27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259%;弃权 7,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9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5%;
反对1,27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7,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8,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38%;反对 1,27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259%;弃权 7,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94,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53%;
反对1,27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12%;反对 1,27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259%;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9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5%;
反对1,27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7,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8,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38%;反对 1,27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7259%;弃权 7,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34,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69%;
反对1,34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8%;弃权8,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3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84%;反对 1,34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373%;弃权 8,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 2024 年综合薪酬及 2025 年基本薪酬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498%;反
对1,38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05%;弃权1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92%;反对 1,38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739%;弃权 18,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9%。

  关联股东程宗玉(持有股份 78,648,531 股)、关联股东程治文(持有股份350,07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8,998,606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监事 2024 年综合薪酬及 2025 年基本薪酬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597,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5%;
反对 1,36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1%;弃权18,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395%;反对 1,36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7436%;弃权 18,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53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9%;
反对 1,36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9%;弃权87,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1%;反对 1,36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6708%;弃权 87,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梁耀天、周永

  (三)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