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5-043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回购专户中 3,847,909股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将该部分回购股份进行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办理完成
公司。公司总股本由 295,703,347 股减少为 291,855,438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95,703,347 元相应减少至 291,855,438 元。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三、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185.5438万
29,570.3347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担任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会确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原制度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负责人。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 面值。
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570.3347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185.5438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计划的除外。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除外。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之二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 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 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
原制度 修订后
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 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
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