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ST 合纵 公告编号:2025-047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情况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
址由“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2 栋 401-16”变
更为“北京市房山区弘安路 87 号院 5 号楼 2 层 235 室”。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前述注册地址变更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公司住所: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弘安路 87 号院 5
1 第五条 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 号楼 2 层 235 室
401-16 邮政编码:102400
邮政编码:410000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 第二十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条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4 第二十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5 第二十 (三)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条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购其股份的。 份的;
…… ……
6 第二十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七条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出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7 二条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务会计报告;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分配; 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8 第三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
三条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9 第三十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四条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